20260113李文正/台北報導

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 重判7年10月

陳女貪455萬元 辦公室主任判5年10月 品嘉建設董座判1年 民進黨廉政會2/4開鍘將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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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詐領助理費,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5年10月。圖右為陳怡君、左為張惠霖。(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被控以親友擔任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費384萬多元,另充當建商「門神」,以議員職權向北市府喬事並收賄70萬多元,士林地院12日依貪汙、洗錢、收賄3罪重判陳女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不法所得455萬4462元。對此,陳怡君辦公室回應,尊重司法,等收到判決後會與律師研議。

另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同案被告、陳女的辦公室主任張惠霖,亦被依貪汙、洗錢、收賄3罪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洪于涵、賀璽、張家蓉3名人頭助理,因坦承犯行各被判1年10月至2年不等徒刑,均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至8萬元;品嘉建設董事長胡偉良涉行賄罪,因否認犯罪,判刑1年;總經理高明義則自白認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陳怡君擔任台北市議會第13屆、14屆議員期間,找洪、賀、張3人充當人頭助理,指示辦公室主任張惠霖提領3人公費助理薪資,張為掩飾陳女犯行,刻意製造金流斷點,領出3名人頭薪資現金,先存入友人帳戶,再多次拆分、移轉至其胞姊帳戶後開立支票,再交由陳女作為繳納房租、購買股票等私人用途。

 另外,品嘉建設因其位於北市大同區承德路的建案,為加速辦理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汙水審查及道路開挖許可,總經理高明義向董事長胡偉良請示,聘請張惠霖擔任顧問,每月支付顧問費4萬,實際上由陳怡君充當建商「門神」,利用議員職權要求市府相關單位配合建商。

 合議庭審酌陳身為民意代表,本應廉潔自持,卻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的目的,詐取款項謀求私利,且不思避嫌,利用監督市政的權力與身分影響力,收取特定建商給付的對價,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嚴重破壞民代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依貪汙、洗錢、收賄3罪判處應執行徒刑7年10月。可上訴。

 民進黨廉政會指出,依照規定將予陳怡君停權,2月4日廉政會將針對此案開會,並請陳到場說明,若陳未出席也會做出處分。因此陳形同無法再代表民進黨參選,若她想競選連任,須以無黨籍身分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