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3林偉信/台北報導

議事杯葛或蓄意暴力 法官心證

動口不能動手 釋字435號解釋保障立委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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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12日引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起訴10名立委,引發議論。圖為113年12月6日,國民黨欲將「選罷法」修正案排入議程,引爆藍綠衝突。(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12日引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起訴10名立委,引發議論。事實上,民國85年時任立委蘇貞昌、蘇嘉全及柯建銘等人,認為在立院的議事杯葛行為,未經過立院決議向法院告發前,直接向司法機關提告導致立委受到法院判刑,破壞中央政府機關權力分立及相互制衡制度,聲請釋憲,大法官因而作成該釋字第43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內的立委發言、質詢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等都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該解釋也設有但書,立委蓄意肢體動作等,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不在《憲法》保障之列。不過,近年朝野議事攻防的肢體衝突,是否算是蓄意暴力攻擊,還是如同當年柯建銘等人主張,是議事杯葛屬言論表達,未來法院在法律適用上仍有解釋空間,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這起釋憲聲請是因當時台灣正處民主轉型期,立院常有激烈辯論,甚至演變成打架、砸麥克風等肢體衝突,也有立委在院內發表針對特定人士的抨擊言論,遭控誹謗或民事侵權,因此97名立委連署聲請釋憲。

 時任大法官會議主席施啟揚及大法官翁岳生等人作成第435號解釋,闡述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解釋文指出,為確保立委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憲法對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的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發言等都屬應予保障的事項。

 不過,大法官指出,立委的行為如果與行使職權無關,如蓄意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不在憲法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委行為是否已逾越範圍而應負刑事責任,於維持議事運作的限度內,司法機關依民主憲政的常規,固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但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