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22年 劉正富冤獄案無罪確定
遭控打死人 坐牢4年准再審 最高院認僅憑證人指認 程序有瑕疵 可獲刑事補償
男子劉正富被控在22年前,在屏東縣萬巒鄉萬金營區外參與鬥毆,打死包姓男子,劉被判刑9年定讞,他入獄服刑4年後獲假釋,展開長期冤獄平反訴訟,他歷經再審3次有罪、無罪波折,最高法院5日認定,本案僅憑證人指認;指認程序有瑕疵,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具體積極事證來證明犯罪,基於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判劉男無罪確定,漫長官司終落幕,他可獲冤獄的刑事補償。
協助劉提起訴訟的冤平協會理事長羅秉成昨日表示,感謝法院落實不讓無辜之人蒙冤的使命,還給劉清白,也謝謝劉男一家人對清白的堅持,刑事補償部分會依法定程序走下去。
這起鬥毆傷害致死案,起因於阮姓、林姓少年為感情問題遭男子林聖賢毆打,周男為相挺阮姓少年約林聖賢談判,並召集阮姓、林姓少年等18人;林聖賢約遭毆打致死的包男等8人助陣。
民國93年8月20日凌晨,雙方在萬金營區前談判破裂,持棍棒互毆,現場激烈混戰,包男受重傷送醫5天後不治。當天參與亂鬥的少年警詢時說不清楚是誰動手毆打包男,直到8個月後,5名在場少年憑相片指認劉正富涉案。
劉正富在102年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定讞,入獄服刑4年後他獲假釋,出獄後他展開漫長的冤獄平反訴訟,檢察總長曾兩度針對案件中重大的指認瑕疵為劉正富提起非常上訴,但都被最高法院駁回。劉的律師團也向法院聲請再審程序,歷經高雄高分院駁回、最高法院發回、開始再審,檢察官又抗告,直到107年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
法院開啟再審,是因為其中一位林姓少年的證詞有許多疑點,後續經監察院調查,又發現警方沒有隨案移送一份少年的筆錄,更添加林姓少年證詞的疑點,且本案證人在案發8個月後才相繼透過單一照片指認劉正富涉案,指認瑕疵也沒有被有罪的確定判決調查斟酌,高雄高分院因此認為,該指認的瑕疵已影響證詞的可信,裁准再審。
高雄高分院再審108年判劉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發回更審,110年高雄高分院再更一審改判刑8年4月,上訴後,最高法院又撤銷有罪判決發回,去年再更二審判劉無罪,檢方又上訴,但最高法院昨日駁回,全案無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