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6賴佑維/桃園報導

航警收賄放行加熱菸入境 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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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警察局陳姓員警涉嫌違法放行走私集團成員夾帶加熱菸入境,遭桃園地院判刑8年。(桃園地方檢察署提供)

 楊姓女子等11人組成加熱菸走私集團,向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陳姓員警行賄,讓陳男在機場非法放行。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男身為航警有損官箴,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楊女等人則依行賄罪判刑6月至1年6月不等,均緩刑5年。本案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楊女有意走私加熱菸,利用管道認識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陳姓員警後,藉機行賄陳員,請陳利用當班之便放行協助走私。因海關早就發現楊女已經被註記,卻沒有通關紀錄,民國114年9月11日當場逮到陳男要放行走私集團夾帶的加熱菸。檢方清查,陳利用在管制區內值勤之便,接收走私集團成員交付的行李,協助夾藏加熱菸品,或由利用陳值勤時,在管制哨直接放行走私集團,每條收取50元至150元不等賄賂,前後共26次,收賄95萬餘元。

 陳男起訴後,在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罪,法官詢問是否有起訴書未列的其他次違法放行狀況,陳男也坦承說「有」,由桃檢另案偵查中。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陳男身為航警,負責機場警衛安全執行及管制事項的重責大任,身為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竟罔顧法紀,收受賄賂包庇犯罪,實有損官箴,破壞公物正常運作及執行的公正性,將他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已繳回的犯罪所得95萬2600元。

 至於楊女等11人,合議庭認為,該集團為一己之私竟對公務員行賄,不過犯罪後面對自身行為錯誤,繳回犯罪所得,楊女等人依違背職務行賄罪,分別判刑6月到1年6月不等,並提供100至180小時不等的義務勞務,各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