鯉魚潭停船 誰在踢皮球
花蓮鯉魚潭春節期間發生天鵝船翻覆事故,一名9歲男童不幸溺斃,令人痛心。公共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政府確實有責任檢討制度與管理漏洞,避免悲劇重演。然而事故之後的行政處置,卻引發更大的爭議:中央管理機關要求船隻業者停業,卻將制定法規的責任推給地方政府,中央與地方互相推責,業者反而成了最先被犧牲的一群。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要求鯉魚潭載客小船與腳踏船業者全面停業,並表示須待花蓮縣政府訂定自治法規、業者取得營運許可後才能復業。但花蓮縣政府指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規定,觀光地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規範應由主管機關訂定,而鯉魚潭的管理機關正是縱管處。換言之,中央要求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是否具有法源依據,本身就存在疑問。
問題其實並不複雜。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水域安全管理不足,就應提出具體制度,例如船隻檢驗、安全設備、航速限制或操作訓練等措施,而不是在制度尚未建立前,先以行政命令要求業者全面停業。若連法規基礎都尚未建立,就先限制營業,不僅程序上容易引發爭議,也難免讓人質疑行政是否逾越比例原則。
更值得注意的是,鯉魚潭船業在當地已經營數十年。過去只要取得商業登記即可營運,相關水域活動也長期成為地方觀光的重要內容。如今因一次事故突然要求建立新的營運許可制度,卻沒有清楚的法律依據與過渡安排,對業者而言無疑是措手不及。18家業者被迫停業,不僅影響數十個家庭生計,也連帶衝擊周邊商圈與地方觀光。
安全管理固然重要,但行政措施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業者改善安全設備、加強檢驗與管理,但若直接以停業作為第一步,卻沒有明確法源與制度基礎,就容易讓人感覺是在「先停再說」,把制度缺口轉嫁到業者身上。
縱管處既然是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的主管機關,理應負起制度規範與管理責任,卻以地方未訂自治法規為由要求業者停業,形同將原本應由中央承擔的管理責任轉嫁地方。制度未立、法源未明便先行停業,不僅難以服眾,也難免讓人質疑主管機關是在互踢皮球,既傷害業者生計,也衝擊地方觀光發展。
因此,真正需要的不是責任之爭,而是制度補強。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提出明確的安全管理規範與法源依據,地方政府則可配合制定必要的管理措施,協助業者完成船隻檢驗與安全改善。(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