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 最長領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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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工因公司營運困難遭資遣,除可領取資遣費外,也可申請失業給付,勞保局表示,只要符合就業保險相關規定,即可申請失業給付,給付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若被保險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每名眷屬可加給10%、最多20%。每人最長可領6個月,若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已滿45歲或是身心障礙者,則可領到9個月。
勞保局舉例,某56歲高姓勞工因工廠業務緊縮遭資遣,屬於非自願離職,亦有取得原公司核發離職證明書,且其於離職退保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並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接受就業諮詢與失業認定,但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即可領取失業給付。
勞保局說明,若高姓勞工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8000元,則可領取每月60%、約2萬2800元失業給付,若其配偶無工作收入,且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等同於兩人皆符合眷屬加給資格,可再加給20%,每月給付金額可提高至3萬400元。
勞保局補充,一般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若勞工在離職退保時已滿45歲,或為身心障礙者,最長可延長至9個月,以前述案例計算,高姓勞工若每月完成失業再認定,最長可領取約27萬3600元失業給付。
勞保局提醒,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勞工本人及其隨同參加全民健保的眷屬,其自行負擔的健保保費也可由就業保險補助,以減輕家庭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