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莉莉二審判無罪 檢上訴三審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
喧騰一時的台南市第4屆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台南地院將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全判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上個月以檢察官無新事證、舉證責任不足,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邱莉莉9名被告無罪判決。台南高分檢不服,認為高分院的無罪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上訴規定,16日已上訴最高法院。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檢署依《選罷法》起訴包括邱莉莉、林志展、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圓山國際集團總裁楊志強、市議員李文俊及其友人黃怡萍、市議員黃麗招、市議員李鎮國、高玫仙夫妻,前台南市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共10人。
民國113年4月29日一審台南地院審結,認定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特定內容,足以證明邱莉莉等人涉有賄選、恐嚇情事。而邱莉莉經民進黨提名參選議長,其聯繫選務掌握情資之舉動,實屬正常並非不法,判決邱莉莉10人無罪。
台南地檢署不服,指一審認定部分通訊監察譯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明顯違誤,且犯罪事實多採被告等人審理中的證述內容,完全不論調查及偵查中的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判決卻未說明心證理由,另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誤,提起上訴。
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的新事證,實質舉證責任仍有欠缺,2月13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邱莉莉9人無罪判決。另被告林士傑因於113年7月8日在住處前遭人持槍伏擊不治,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表示,被告邱莉莉等9人雖經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判決無罪,但經檢察官研議全案判決理由後,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仍有違背司法院解釋及判例之情形,符合《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上訴規定,已於3月16日上訴第三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