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情殺案 死囚王鴻偉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25年前以176刀砍死張女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提非常上訴被駁回 去年第21度聲請再審亦遭駁回
25年前震驚社會的淡水情殺案,建商小開王鴻偉因求愛不成,對張姓女子狂砍176刀致死,被判處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以王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且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即判死定讞,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依據法務部《執行死刑規則》,死刑定讞案件提起非常上訴,不能執行死刑,因此王如獲「免死金牌」,暫時逃過死刑執行。
王鴻偉是繼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3名死囚後,最高檢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第三度提起非常上訴的第4名死囚。
民國89年9月26日清晨6時,王鴻偉因追求雙十年華的張女不成,由愛生恨,開著賓士車在張女住處巷口等候出門上班的張女,王不滿張拒絕上車,開車撞昏她,將她塞入後車廂,之後發現她仍有呼吸,欲持西瓜刀砍殺,張女甦醒一度抵抗,但王連砍張女頭、臉、肩、頸共176刀,喉管及頸椎幾乎被砍斷,只剩頸皮相連,且臉部與頸部共有數十多道刀痕,近乎毀容,手段極為凶殘。
王還脫去張下半身衣物,故布疑陣棄屍於淡水商工路旁空地,再清洗血跡並丟棄車輛,事後王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死刑。一審判王無期徒刑,但二審高院改判死刑,直至高院更七審均判處死刑。98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王上訴,死刑定讞。
王求生意念強烈,多次透過人權團體聲請釋憲、再審、非常上訴,也以聯合國兩公約向馬英九總統聲請依《赦免法》減刑,還向總統府提訴願,經總統府作成訴願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求免死遭駁回確定。
106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以王犯後尚有悔意,非屬「最嚴重罪行」,依兩公約規定不應判死,且法院未調查王男有無「可教化」的事證,為王提起非常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113年王鴻偉等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設下極嚴格判死門檻後,去年王主張他因張女欲絕交而精神受重大打擊,導致失去理智、瘋狂行凶,行為時可能存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依憲法法庭判決不得判死刑,第21度向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提抗告也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