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3吳靜君/台北報導

保險屬承攬或僱傭 金管會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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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勞務契約,應屬僱傭制,還是承攬制,爭議多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2日針對《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就金管會是否應對保險業者勞動契約訂定規定等議題進行討論。金管會政務副主委陳彥良表示,主管機關不再界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勞務關係的性質與內容,如同無法限制保險公司「吃肉還是吃菜」。

 陳彥良表示,完全理解業界對於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的重視,社會對話與勞工參與的理念與方向,以及法律上的契約自由形成和雙方締約是否平等的問題。

 金管會管理三大重點,首先,就《保險法》的構成內容來說,是由契約法與保險業法構成,所以最主要的部分是保障金融消費者以及維護保險市場的紀律,著重於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與招攬行為的規範,至於契約內容的形成是僱傭或承攬,就應回歸到一般法律與勞動法規。

 其次,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金管會不再界定業務員與所屬保險公司之間勞務關係的性質與內容,金管會無法代替法院判定。另外,契約形成也不能由主管機關限制勞務契約的屬性與內容,陳彥良形容,「我們不能限制吃肉還是吃菜」、「不是警察國家」,要有選擇。最重要的是契約自由與雙方保障,工會要有力量,主管機關要建立平台讓工會有協議的空間。

 在教育訓練部分,金管會強調,重視的是專業知識及保障保戶權益,保戶權益是最優先的,至於其他的教育訓練能加強專業,就多多益善。

 陳彥良指出,對於保險業務員的勞工權益應該透過社會對話、多方參與,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這需要政府以及各部會一起來全力協助。

 勞動部專委劉政彥指出,針對保險業務員勞動契約是否納入《保險法》規範,可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旅行業在指派導遊,不論是承攬、委任或僱傭,要求簽訂的書面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條件。

 另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產業監督與管理需求,在其主管法規中明定業主與勞工間的契約型態「尚無不可」,若未來主管機關想要研訂相關行政指導,勞動部將配合提供協助以確保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