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林良齊/台北報導

婦團疾呼就業能力減損補償 納贍養費要件

image
婦團呼籲,應放寬贍養費要件,修正成「就業能力減損補償費」,也不能因再婚就不給付。示意圖,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討論《民法》有關放寬離婚條件及增訂贍養費相關要件。依現行《民法》規定,過失之一方夫妻,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應給與相當贍養費,但2009年至2018年間,全國只有21人成功聲請到贍養費,實務上十分困難,婦團呼籲,應放寬贍養費要件,並修正成「就業能力減損補償費」,也不能因再婚就不給付。

 針對行政院草案,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法務部提出「民法親屬編」草案中「苛刻條款」應被視為配套措施,實務觀察,多數不願意離婚的情況往往是雙方因無法就財務事項達成一致,認為一旦婚姻關係出現破裂時,財務補償應當被視為實現雙方自由的手段。

 婦女新知資深研究員覃玉蓉表示,現行民法的離婚贍養費要求要有「生活困難」要件,僅有可能在離婚後連下一餐都有困難才有可能獲判贍養費,該法條為民國初年訂定,當年婦女進入婚姻往往不再工作,現在婦女勞參率明顯較高,早已不符合當代社會實務。

 婦女新知、晚晴婦女協會過去就曾召開記者會揭露,近9成律師「通常不會、絕大多數時間不會」建議當事人請求贍養費,原因一樣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當時立委也舉出案例,有ㄧ名年事已高又患有慢性病的女性婚內遭家暴、被提起離婚訴訟,雖然月薪僅國內基本薪資,但法官仍認定其未生活陷於困難,要求贍養費請求失敗。

 覃玉蓉指出,長期倡議應把贍養費改成「就業能力減損補償費」,若是就業能力減損就不應該有再婚即消滅的條件,此外,軍公教早就把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上路至今也接近10年,甚至聽聞行政院是想要仿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各該退休金法令中修正,但至今卻未有下文,呼籲應在民法中明文訂定,讓各該法令可以據以修正。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主任沈淑娟也籲應放寬贍養費給付條件,且再婚也不應該取消贍養費,「否則就是在懲罰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