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初審通過 緩刑者可參選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送院會討論前還須經黨團協商;另外,修正草案也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邀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
綠委林淑芬提案,《選罷法》第26條是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入監執行的必要性,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其參政權受限程度竟大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因此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藍委陳玉珍也提案,現行法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對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同樣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
民眾黨團提案稱,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針對輕罪替代刑罰,若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明顯構成不成比例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
經過協商,藍綠共識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不過,新任的白委許忠信仍主張「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因此該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此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增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