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柳名耕/台北報導

納稅參政法源不同 學者斥政治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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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參政須以《國籍法》解釋,但在大陸地區的所得稅務,卻不適用國外收入課稅,引發爭議。圖為行政院長卓榮泰(左)、財政部長莊翠雲(右)28日到立法院備詢。(陳君瑋攝)

 針對在大陸地區的所得稅務,不適用國外收入課稅,但選舉卻須以《國籍法》解釋的爭議,學者指出,現行法律對大陸所得與海外所得的課稅邏輯不同,有避免重複課稅的機制,但內政部與陸委會以《國籍法》限制陸配擔任立委,是政治操弄且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精神。

 北商大財稅系教授黃耀輝解釋,大陸地區的所得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民眾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可以拿回台灣抵扣綜合所得稅額。

 至於海外(含港澳)所得則納入「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即需申報。至於課稅門檻,則是海外所得需併入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目前約760萬元)後,再以20%的稅率計算,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綜所稅額,才需補繳差額。

 黃耀輝指出,不論是大陸所得還是海外所得皆設有扣抵機制,並不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稅制設計上相對公平。

至於近期陸配因《國籍法》規定無法擔任立委一事,黃耀輝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位階超越一般《所得稅法》,其法律邏輯是將中華民國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陸委會的成立基礎正是因為這份條例,現在卻改用《國籍法》來卡陸配,是在否定自己的存在。

 黃耀輝表示,陸配若在台灣居住滿6年並取得身分證,即為中華民國國民,理應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利,政府一方面要求台商在大陸的所得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併入綜所稅課徵;另一方面陸配行使參政權時,卻又改用《國籍法》要求其放棄不存在的大陸國籍,這顯然是行政權的惡意擴張。

 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指出,過去台商在大陸的所得已形成既定模式,若認為稅務有問題,或是法律位階需要調整,可提出修正或立法,決定大陸所得是要視同海外所得,還是維持特殊地區所得;但也提醒,若調整可能會對在陸台商造成負面影響,需審慎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