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課稅依兩岸條例認定 藍批雙標
質疑大陸收入不列海外所得 陸配參政用國籍法處理 卓揆:稅與選舉各有所規
新任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日前表示,除非修憲,否則現階段用《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權實屬牽強,且具高度爭議,藍委廖先翔28日質詢時也提到,若行政院把大陸地區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何在對岸工作的台灣人無法以國外收入課稅?閣揆卓榮泰則回答,「稅的部分另有稅的規定,選舉有選舉的規定。」
現行規定在大陸經商、就業所得,須併入台灣的「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徵;但若是「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才必須申報,且享有750萬元免稅額,繳稅金額可能大幅降低。
廖先翔昨日質詢時先表明,「雖然我不認同(以《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問題)」,但依行政院及卓揆的見解,陸配前白委李貞秀沒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所以違反《國籍法》第20條規定,「如果我方將大陸地區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在對岸無論是就業或經商,其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比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的國外收入加以課稅?」
財政部長莊翠雲回應,相關法規對課稅有明確規定,大陸地區收入就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不過,廖先翔繼續質疑,依照卓揆之前在李貞秀立委資格個案上的法律見解,若我方把大陸地區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為何台灣人民在「外國」的所得,沒辦法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來課稅?
卓榮泰則表示,雙方政治情勢複雜性是歷史造成,政府正一步一步釐清事實,像李貞秀女士的案例不僅涉及《國籍法》,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她也未達「入籍10年」的規定,同時違反《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法律見解應該一致吧?」廖先翔追問,參政權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同樣有規範,但如果參政權也能適用《國籍法》,為何繳稅卻不能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卓榮泰僅回答:「稅的部分另有稅的規定,選舉有選舉的規定。」
廖先翔強調,兩岸關係當然是特別的,不過,當卓揆決定把一件事情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抽出,就會造成很多其他的問題,就像如果把對岸當作國外,為什麼不能比照海外所得來課稅?這是要去思考的一個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