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總預算審議逾期 誰該負責?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延宕多時,已依法進入《地方制度法》第40條所設計的中央協商機制。內政部於4月27日召開協商會議,邀集相關部會與府會雙方對話,會中亦形成明確建議:針對馬太鞍溪堰塞湖重建經費與財劃法修正後之補助機制,應由縣長赴議會進行專案報告,釐清爭點,促使預算審議回到正軌。
然而,部分論述仍試圖將此一僵局類比為立法院對中央總預算的「退回」或「重編」,此種說法看似有理,實則錯置制度本質。中央預算審查屬憲政常態,是國會對行政權的積極監督;地方預算逾期未審,則是制度失靈,必須啟動補救機制。兩者一為「行使權力」,一為「矯正不作為」,本質截然不同,無從比附。
更應直言的是,《地方制度法》第40條設有明確時限: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即進入中央處理程序。此一規範,正是為防止地方議會以拖延方式癱瘓治理。期限一經屆滿,縣議會對該年度總預算案之審議職權即告終止,案件依法轉入中央協商與決定程序。其意旨在於「預算必須產生結果」,而非提供無限延長的空間。
因此,當法定期限已屆,若仍主張「議會可以再審」,不僅於法無據,更將動搖制度設計。試問:三個月不審,之後卻要求重新主導審議,其目的何在?若此例一開,未來各地議會皆可先拖延、再回頭主張審議權,預算制度勢必形同虛設,行政權亦將長期陷於不確定狀態,並形成逾期仍得主張審議之惡例。
此次協商會議的價值,在於讓爭議回到理性處理的軌道。中央已就重建經費的權責分工與財源結構提出說明,也強調應依財劃法與特別條例整體規劃,而非任意於地方總預算中重複編列。換言之,問題並非不能解決,而係是否願意在制度框架內解決。
府會和諧,從來不是口號,而是建立在權責分明與程序正當之上。議會若長期未盡審議職責,卻又試圖在期限過後重新掌握主導權,不僅難以服眾,也將對制度信賴造成傷害。協商可以凝聚共識,但不能成為單方延伸權力的工具。
制度不是拼裝零件,更不能任意挪用。地方與中央,各有其憲制定位與運作邏輯。當前最重要的,不是再製造錯誤類比,而是回到法律本身,讓預算依法完成,讓治理恢復正常。否則,拖垮的將不只是預算,而是人民對制度的信任。(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