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案 郭哲敏二審輕判9年8月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一審認定他犯罪所得超過37億元,依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等罪判刑11年8月,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的實際犯罪所得為35億餘元,少於一審所認定的數額,再加上他坦承部分犯行,29日改判刑9年8月,沒收已繳犯罪所得7759萬餘元,未扣案犯罪所得33億餘元追繳沒收。
同案被告郭的小弟張旭昇、大帳房杜韋蓁一審各判刑9年8月,另依20個洗錢罪,各判7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高院昨考量2人坦承犯行,將張、杜各判6年及7年6月,另各依洗錢罪共20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各併科罰金4萬元,張已繳交的犯罪所得1900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泰達幣9767顆(約值新台幣29萬3000元)沒收,杜已繳交的犯罪所得440萬元沒收。
本案是因郭哲敏在民國107年起從事線上博弈,營運「包網平台」聚眾賭博,並向境外賭博站長收取賭博抽成及相關費用。他為了讓賭博獲利的犯罪所得移入國內,出資發起組織洗錢、跨境地下匯兌集團,總計郭經營賭博賺了35億多元、賺取地下匯兌犯罪所得7759萬8646元。
高院認定,郭就地下匯兌的實際犯罪所得,經過重新計算後少於一審所認定的數額,且高院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已不同,還有郭也自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改判刑9年8月。全案可上訴。
「88會館」案也衍生檢警界「招待所之亂」,多名檢察官、警官被爆出入88會館接受招待,引發警紀和司法風紀爭議。郭哲敏因本案被起訴後,去年一審法官讓他以2億元交保,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但他卻多次出現科控告警狀況,一審法官緊急拘提他到案,認定他有用各種方式試探科控效能的逃亡意圖,撤銷交保裁定改羈押,上訴後,二審高院將他羈押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