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吸菸恐剝奪人權?律師:不違憲
英國立法推動「無菸世代」,我國《菸害防制法》修法,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台北市近期積極推動無菸城市,引發禁止吸菸是否因此剝奪吸菸者的人身自由權討論。律師劉文瑞以我國憲法為出發點分析指出,釋憲早已明定吸菸危害民眾健康,用《菸害防制法》限制並無違憲。
劉文瑞表示,大法官釋字第577號是有關要求廠商在菸盒標註尼古丁含量是否違憲,釋字第794號則是禁止菸商菸品廣告或聯名贊助宣傳方式是否違憲,兩者都著重在菸商的言論自由是否受到限制,解釋本文或理由並未明確指出吸菸是否受到憲法自由權或其他所保障。
但794號解釋提到菸害防制,是為了維護國民健康,此等共同利益,不僅正當、已屬重要;各類食品、菸品、酒類商品等,對於人體健康的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立法者對於不同事物處理,有先後優先順序的選擇權限,無違背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原則。
劉文瑞表示,單就吸菸者的人身自由與不吸菸者的健康衝突,也是憲法常見的基本權衝突。若以大法官上述兩個解釋意旨來看,在國民健康權的考量下,菸商的言論(表意)自由尚非不能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形下,吸菸者的基本權受到適度合理的限制,並非不能想像。
劉文瑞也指出,針對吸菸的限制,若有畫設特定區域提供吸菸者吞雲吐霧,其實不算剝奪權利,畫設特定區域吸菸只算人治限制,退一步而言,即使全部區域都禁止吸菸,在吸菸者自由吸菸的少數人權利,以及其他不吸菸者不吸二手菸的健康權利相權衡下,若為了國民身心健康,立法者適度合理犧牲少數者是合理的。(吸菸有害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