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郭羽倫/綜合報導

港府擬給特首國安案件認定權

推《國安條例》附屬法例 法院不可推翻 律政司稱無擴權 陸委會批升高赴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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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計畫訂立《國安條例》附屬法例,屆時行政長官可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屬危害國安案件。(新華社)

 香港政府計畫訂立《國安條例》附屬法例,屆時行政長官可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屬危害國安案件。此外,若某人在國安同一案件被控或裁定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並無改變法例適用範圍,亦無新增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陸委會8日回應稱,這樣的修法凸顯香港國安法制一直在擴張。如此「泛國安化」的趨勢,讓國際社會更加擔憂香港情勢持續緊縮惡化,且升高赴港風險。

 綜合港媒報導,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8日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附屬法例。

 港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當中包括當香港行政長官根據相關法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舉例,若一個人去劫獄,劫一個國安犯出來,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但劫獄本身並非危害國安罪行。修例之後,只要特首根據事實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就能發出證明書。林定國提到,法院也不可推翻特首證明書,《香港國安法》第47條訂明,權力是賦予行政機關,所以亦對法院有約束力。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出,香港行政長官一直都有相關權力。制定新例後,原本刑事案件罪行、罰則及處理原則沒有改變,不會因被界定為國安罪行而加刑。不過調查及審判程序上會轉遵《國安法》,包括委任《國安法》法官處理個案及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等。

 港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上述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