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5丁旗源

中央未依法行政 食安法修法徒勞

智庫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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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資料照片)

 近來行政院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第2條之2「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主張重大或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由中央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地方政府。然而,若回頭檢視現行法制與中聯毒油事件的經過,不免令人質疑:這項修法究竟是在補漏洞,還是只是增設組織、擴大集權?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早已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各有法定權責。更重要的是,現行食安法第4條第5項明定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中央可採取之管理措施,包括停止輸入查驗、下架、封存、限期回收等強烈手段;又第19條規範中央為因應突發事件緊急應變所需,得訂定暫行標準;第34條規範對重大食安事件,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故現行食安法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法律已授權中央政府本於職權有對業者進行強烈管制措施之行政手段,以避免或控管重大或突發之食安事件造成人民之危害。

 換言之,中央本來就有權、有責,也有能力迅速介入重大食安事件,並不存在中央權限不足的問題。

 因此,若要修法也應建立在現行制度確有缺失的前提下。然而,以中聯毒油事件為例,真正的問題並非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清,也不是指揮系統失靈,而是業者擅自降低原料驗收標準、隱匿資訊且未依法通報,加上中央決策缺乏法律依據與透明度,甚至由食藥署專家會議逕自提出「污染比例20%以下產品免下架」的處理方式,引發社會高度質疑。這些問題都與是否成立新的指揮中心沒有直接關聯。

 行政院版草案新增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賦予統一指揮各級政府的權限,但此次事件的爭議核心,正是中央決策是否依法行政、資訊是否公開透明,而非地方政府執行不力。如果決策本身出現問題,再增加一個指揮中心,是否真能改善食安治理,還只是在現行法中疊床架屋、增設組織、擴大集權,值得深思。

 更令人擔憂的是,草案以「重大或突發」作為成立指揮中心的要件,但這兩者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又以「或」連接,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啟動,適用範圍過於廣泛,卻未建立明確、客觀的判斷標準,恐使行政裁量空間過大。

 反觀現行法第4條第5項雖然同樣使用「重大或突發」字眼,但仍要求以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等具體依據作為行政處置標準,兼顧法律授權與專業判斷。既然中央依現行法即可依據這些標準採取必要且強力的行政措施,又何須另設一個指揮中心,形成制度重疊?

 令人憂心的是,新制度不僅未必能提升食安治理效率,反而可能限縮地方政府原有職權,使地方在第一時間掌握資訊後,仍須等待中央指示,延誤應變時機。回顧中聯毒油事件,地方政府積極公布產品流向、持續稽查,卻遭中央批評「搶快」。社會真正看到的,不是地方越權,而是中央資訊揭露過慢、決策欠缺透明。如果這些根本問題沒有改善,再多一個指揮中心,也難以重建民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

 食品安全管理的重點,不在於增設組織或集中權力,而在於依法行政、資訊公開、決策透明,以及中央與地方各司其職、迅速合作。若現行制度已賦予中央完整權限,修法更應針對制度缺失精準補強,而非為設立機構而設立機構,否則不僅無助於防堵下一次食安危機,更可能讓真正需要檢討的問題,被制度包裝所掩蓋。(作者為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