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參選資格
直言
李貞秀宣布參選竹北市長,觸碰到陸配參選資格的爭議,若中選會當真否決李貞秀的參選資格,她可考慮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由司法來釐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顯然法律規定的是,「陸配設籍滿十年,才能參選公職」。
然而,晚近陸委會卻把「設籍滿十年」,擴大解釋成「除(大陸戶籍)滿十年」,陸委會的理由是,陸配設籍的前提,是除大陸戶籍,所以「設籍十年」的起算時間,應該要從陸配繳交除籍證明開始起算。
要討論陸委會的法律見解,必須先討論行政法上「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概念。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25號行政判決的闡釋,「行政處分經通知生效後,發生存續力,在未遭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且有效之行政處分,應為處分機關以外之其他國家機關(包括法院)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本身決定之基礎,此即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不論陸配有否先提出除籍證明,既然當年國家機關,對陸配做出「設籍」的行政處分,那麼這個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就應為其他國家機關所尊重。陸委會認為陸配沒有繳交除籍證明,就不能算是設籍,除了違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也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李貞秀能不能當選是一回事,她的參選資格本身,就足以彰顯陸配的應考試、服公職權利。若陸委會或中選會否定其參選資格,李貞秀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由司法來息紛止爭。(作者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