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李念庭/台北報導

托育契約預告 保額費上限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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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保留名額費」納管,上限5千元。(桃園市教育局提供/姜霏桃園傳真)

 為減少家長、托育機構消費糾紛,衛福部預告「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托育機構可收取的費用範圍,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或額外加收費用;不少家長為了搶名額先付的「保留名額費」也納管,上限5千元,若家長入托前14天通知取消或機構取消名額,須全額退還。

 《兒童托育服務法》今年5月公布,明定中央應制定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社家署預告訂定草案,共列25項應記載、7項不得記載事項。

 草案明定,托育機構契約可收取費用,包括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及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的其他費用。同時禁止機構加收規定以外的費用,避免變相收費,影響家長權益。若違規,可依兒托法第72條,處機構負責人6~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實務上,部分托育機構也會收取「訂位金」、「保額費」等費用,常衍生收退費爭議。日前就有消費者向消基會申訴,預定5個月後托嬰名額並付訂金,簽約後6日想取消,業者卻稱無法全額退款。

 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說明,由於過去曾發生這類消費爭議,這次草案也將「保額費」納管,托育機構確定有收托名額,同意保留給家長時,才能收取保額費,且不得超過5千元;就托後,保額費可折抵首月月費。

 若兒童家長放棄保留名額,應通知托育機構,並依通知時間退費,入托前14天通知應全額退還;7至13天前退6成;前一天、當天通知或未通知,可不退還費用。若是托育機構取消名額資格,也應全額退費。

 另在收托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托育機構應在7天內全數退還註冊費。兒童適應期間(至少5天),雙方可隨時終止契約,但家長應在5~14天前通知;托育機構應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費用。適應期後雙方終止契約,家長已繳的註冊費、月費、餐費等,也應按比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