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龍張錫銘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惡龍」張錫銘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後,在台南監獄服刑,他除了日前寫信託友人PO網爭取受刑人福利外,他也積極爭取假釋,並以原判決對於累犯論處不當為由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認為不符合再審規定裁定駁回,他用同樣的理由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曾被列為頭號槍擊要犯的張錫銘,與其黨羽犯下至少7起重大綁架案 、勒贖金額高達5億元。2005年警方展開獵龍專案攻堅圍捕,激烈槍戰後張中彈落網,他犯下的殺人、擄人勒贖等案,2008年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他目前在獄中服刑。
張錫銘提出再審聲請主張,台南高分院及歷審判決都認定他「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991年12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傷害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新法或舊法的規定,均構成累犯。」
但張錫銘認為,他在1989年5月因感訓案件被移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2總隊執行,又1990年8月因傷害案件經台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為2月確定,他於1991年2月結訓返鄉,均未曾執行該傷害案件有期徒刑2月刑期,既尚未執行,何以累犯論處?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確定判決是否有如張錫銘所指適用「累犯」規定違誤的情形,因為屬於該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是非常上訴的範疇,應循非常上訴的途徑謀求救濟,張的聲請不符合再審要件因此裁定駁回,他提抗告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