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5賴佑維/桃園報導

虐打致死 主嫌判12年6月 觀看也算參與 判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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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2022年10月因帳戶買賣糾紛遭詐團虐打丟包死亡,梁姓主嫌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12年6月,涉案的劉男去年落網遭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他在旁觀看也算參與,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可上訴。(讀者提供/賴佑維桃園傳真)

 陳姓男子2022年10月因金融帳戶買賣糾紛遭詐團虐打丟包死亡,梁姓主嫌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6月,涉案的劉男逃亡至去年落網遭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劉僅坦承參與剝奪行動自由,但法院認為他在旁觀看也算參與,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姓女子引介陳男將銀行帳戶以5萬元賣給詐騙集團梁姓男子,王女後來與梁交惡,要求陳男將帳戶報遺失,陳男直接註銷帳戶。不料梁男與王女和好,要求陳男退回5萬元,陳不肯退錢,梁男因此無法擺平財務問題。王女假借心情不好,找陳男到住處談天,隨後綁走陳男至大園痛毆,丟包桃園溫州公園,隔天陳男被發現死亡。

 雖國民法官在2023年上路,但梁男等4人2022年底起訴,仍由職業法官審理,2023年8月9日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至10月不等有期徒刑。檢方上訴二審,今年1月判決均加重,梁男、王女等4人判處12年6月至1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劉男逃亡至去年被逮,檢方10月起訴他,因此由國民法官審理。劉僅坦承剝奪陳男行動自由,其他全部否認,但國民法官認為,雖無法認定劉男有持棍棒毆打陳男行為,但是劉男糾集多人到場助勢、叫囂,且在場目擊陳男被毆打1個多小時,堪認劉男參與傷害、剝奪陳男人身自由的犯行,並有行為分擔。

 國民法官認為,儘管劉男並未實際攻擊陳男,但他在明知可能造成致命結果的情況下前往施暴現場,並持續留在當地,未明確表達退出,也沒採取阻止行為,放任他人持續加害,最終陳男死亡,劉男仍應對此加重結果負起傷害致死的責任,處11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