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 無搜索票扣毒品 兩案裁定歧異

雲林縣虎尾警分局上個月逕行搜索王姓通緝犯住處,除當場逮捕王男,還查扣安非他命等物品。不料,事後向雲林地方法院陳報時,竟被裁定違法「對物搜索」而撤銷。警方不服提抗告,指扣案物品就放在桌上,基於一目了然法則及附帶搜索查扣。不過,台南高分院也認同一審看法駁回,全案已不得再抗告。
此案發生2天前,虎尾警分局也曾追緝陳姓通緝犯,並在某民宿逕行搜索4小時,查扣不明粉末、吸食工具,事後陳報時,法官也認定違法「對物搜索」撤銷,但抗告台南高分院卻成功撤銷發回更裁。法界人士認為,警方利用逕行搜索附帶查扣非法物品的手法並不罕見,未來是否會被裁定違法搜索?恐怕得靠運氣。
王男9月9日被宜蘭地檢署發布詐欺通緝,虎尾警分局9月11日中午持查捕逃犯作業報表前往他的住處查看,除當場逮捕王男,還在房間內查扣安非他命1包、依托咪酯菸油4罐、依托咪酯菸彈2個、注射器等物品,事後向雲林地院陳報。
雲林地院指出,員警無搜索票進入住宅,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不得趁此機會翻箱倒櫃,窺視人民隱私,且在搜索、逮捕人犯目的達成時即應停止搜索,以避免造成搜索令狀主義形同虛設。
根據警方偵查報告,員警進入房間立即逮捕王男,此時即已達成「對人搜索」的目的,應停止搜索,但員警還在房內持續翻動物品,屬對「物」緊急搜索,不符《刑事訴訟法》逕行搜索要件,此件搜索應予撤銷。
虎尾警分局不服提抗告,主張扣案物品係進入房間內後,依一目了然法則及附帶搜索扣押;但台南高分院也認同一審的見解,除駁回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