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8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 猥褻下屬 社福中心主任撤職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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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某社會福利中心49歲蔡姓主任遭控對19歲約聘雇男下屬猥褻,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蔡遭高市府移送懲戒法院,原判休職1年,高市府上訴,原判決撤銷,改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本報資料照片)

 高市府某社會福利中心49歲蔡姓主任,利用單位受訓機會,邀19歲約聘雇男下屬在家過夜,並趁機對他上下其手,還強壓其身出舌舔對方。法院一審依強制猥褻判刑10個月,蔡不服上訴,二審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另外,蔡遭高市府移送懲戒法院,原判休職1年,高市府上訴後,原判決撤銷,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該起案件發生於民國111年2月,根據判決指出,蔡男利用19歲約聘雇男下屬要受訓時,邀其至住處留宿,並以按摩機會脫內褲、按摩屁股,過程中還親吻臉頰、腹部等部位。該名男下屬曾透過祕密錄音蒐證,質問蔡男「你一直舔我,你是想說要把負能量驅走,是這個意思嗎?」蔡男也回應「我就想讓你知道,愛的能量是什麼。」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以利用權勢為猥褻罪,判蔡姓主任有期徒刑10個月,蔡提出上訴,二審高分院法官則認定,蔡姓主任雖有猥褻,但沒有假藉權勢,因此改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另外,懲戒法院原判蔡休職1年,高市府上訴,主張他的行為已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應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且公務人員對外代表政府,相較一般社會工作師有更高的道德期許,遑論他當時是主任,原判決卻僅判休職1年,不僅難讓他警惕,也未充分考量對機關內其他人員構成潛在威脅。

 法官評估,受害者案發後出現恐慌、大聲哭喊,對想起過往職場發生性騷擾情況,仍會情緒失控;另考量,蔡為社福中心主任,有督導約聘社工權責,導致社會大眾對從事社會工作的公務員道德倫理、專業能力等社會責任形象瓦解,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已不適任社會工作師,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