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豆花當獎勵 屏縣補習班挨罰
屏東縣某補習班爆食安爭議,家長指出,孩子連2天在補習班拿到過期豆花,向老師反映後,對方卻回「甜的沒關係」,孩子不敢吃只好帶回家,這讓家長相當不滿,質疑已造成食安疑慮。對此,屏縣教育處回應,除非家長委託,否則補習班依規定不得提供餐食點心;衛生局初步調查,業者確實有贈送過期食品行為,已屬違規行為,將依法開罰。
家長向媒體投訴,3月18、19日連續2天,孩子都在補習班拿到保存期限只到3月14日的豆花,明顯過期多日,孩子曾向老師反映,但老師卻回「甜的沒關係」,就怕吃下肚會有問題,孩子只好原封不動把豆花帶回家。
家長事後詢問,補習班一開始懷疑小朋友誤看日期,經確認後才發現豆花確實有過期情形,並表示將加強內部管理。不過,家長認為,食品安全攸關孩子健康,補習班不應掉以輕心,最終決定讓孩子轉離補習班。
教育處調查,案發時間為18日下午,補習班說明該點心為教師獎勵學生所提供,屬於額外發放,並非固定供應項目,也未納入收費內容,學童將豆花帶回家後,才發現已逾保存期限。
教育處指出,已督請補習班加強內部管理,並再次重申,補習班依規定不得提供餐食或點心,如以食物作為獎勵,也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規定,以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衛生局則回應,26日派員稽查,補習班冰箱內沒有過期食品,但業者贈送學生過期食品違規事實明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