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張錫銘假釋官司逆轉 發回重審
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的「惡龍」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在監服刑近20年,連續申請28次假釋皆遭駁回,張改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為矯正署沿用舊資料,處分有瑕疵,撤銷不准假釋處分,矯正署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審理後,認定原審判決有誤,裁定撤銷並發回地方庭重新審理,讓他的假釋之路再添變數。
張錫銘於民國84年至94年間因犯下多起殺人、擄人勒贖、槍砲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在台南監獄執行期間多次申請假釋都被駁回,張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轉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決,矯正署審查張錫銘假釋案時,在「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欄位,竟沿用107年函詢地檢署卻未獲回覆的舊資料,6年多未追蹤補齊,導致資訊不全、未公平對待有利事證,存在明顯瑕疵,因此撤銷「不予假釋」處分及復審決定,要求矯正署重新審議,但仍駁回直接准予假釋的請求,法院認定,假釋屬行政裁量權,法院無法代為決定。
矯正署針對駁回處分被撤銷部分提起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則認為,地方庭在尚未釐清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即做出裁定有瑕疵。
合議庭認為,除非被害人或其遺屬對張錫銘假釋一事明確表示同意,讓審查委員或矯正署須重新「綜合判斷」悛悔情狀,才有撤銷原處分必要,因此廢棄原先有利張錫銘的撤銷不予假釋處分,並發回地方行政訴訟庭重新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