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 網紅募資判刑 更一審逆轉無罪
在YouTube經營直播節目的吳姓男子計畫籌組公司拓展事業,經向林姓、李姓粉絲成功募集資金共37萬5000元。但因合約書抬頭冠上未登記的公司名稱,且事後未依約發放紅利,被2人提告。一、二審均判處吳男6月,最高法院發回後,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大逆轉,認定吳男是以「個人名義」簽約改判無罪。此案僅檢方可上訴。
更一審罕見在判決書指出,吳男帳目投資比例錯誤,且遲未成立公司,是否涉犯詐欺罪嫌,因檢方並未起訴,依法無從審理。
判決指出,吳男在YouTube經營某遊戲直播台,林姓及李姓男子因觀看直播,聽信吳男欲成立公司,於民國111年間分別匯款30萬元、7萬5000元到對方指定帳戶,隨後簽立某網路娛樂公司股東名冊的合約書。事後2人遲遲沒有收到紅利,加上上網查詢發現該公司根本沒有設立登記,驚覺受騙提告。
案經嘉義地檢署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公司法等罪嫌起訴後,嘉義地院認為,吳男明知公司未登記,卻仍以此名義對外招募資金,嚴重危害社會交易安全及主管機關對公司名稱管理的正確性,依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合併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吳男不服上訴,也被台南高分院駁回後,再上訴獲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經查雙方合約,該文書最末頁的「甲方」欄位均是由吳男「個人」簽名,並非以公司名義簽訂;且合約備註欄也載明,紅利是由「甲方YouTube的總收入」扣除成本後發放。
更一審指出,告訴人基於籌備公司的目的與吳男個人簽約,合約抬頭上的公司字樣,僅是用以表彰投資標的與權益,吳男並無冒用公司名義或偽造私文書的犯行,依法改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