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4

黃金德勝訴 獲准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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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記文學》第764號 美國訴黃金德案:公民權之爭與國籍之戰

 這起案件由聯邦「地區法院」審理,地區法院的法官威廉.莫羅(William Morrow)在聽取雙方律師的爭辯後,綜合其爭點有二:其一,是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公民權條款中「並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五字的解讀;其二,是外來人士在美國所生孩子,是否屬於美國公民的問題,雙方進行辯論。黃金德的律師里奧丹聲稱,「並受其管轄」的含義,是「受到合眾國『法律』的管轄」,在這樣的理解下,他國公民進入美國後,就應遵守其法律。這一解讀也與美國從英國所繼承的「普通法」思想相符,並且將確保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會根據「出生地原則」,亦即遵從「屬地主義」(jus soli)原則,認定其身分。法官認為,若對此有不同詮釋,將會「剝奪成千上萬擁有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德國或其他歐洲血統,且一直被視為美國公民者的公民權」。

 然而聯邦政府則聲稱「並受其管轄」的意思,是「從『政治』上受合眾國的管轄」。這樣的解讀則來自於「國際法」,是根據出生孩子父母的來源國判斷其國籍,即「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原則。根據這樣的解讀,由於黃金德的父母來自中國,不是美國公民,黃金德自然不應是美國公民。

 經過雙方律師在法庭激辯後,地區法院的法官莫羅最後做出結論,認為一八八四年的「陸潤卿案判決」(In re Look Tin Sing)(案號為21 Fed. 905, 10 Sawy. 353, 1884),是第九巡迴上訴法院(Ninth Circuit)的一個有效先例。該案認定一名於美國境內出生,其父母均為華人且為中國皇帝之臣屬者,其父母在小孩出生時為美國的有住所居民,則該小孩即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意義下的「美國公民」。因此法官莫羅依循先例裁定,所謂「並受其管轄」,乃指受美國法律的管轄。一八九六年一月,法官莫羅宣布黃金德是一名美國公民,原因為他在美國出生,裁定黃金德勝訴,批准黃金德人身保護令,在移民監獄被拘留五個月後的黃金德,以二百五十美元保釋出獄。(四之二,摘自764號《傳記文學》)更多精彩內容請免費下載《翻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