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美國出生 皆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黃金德這樁不起眼的公民入境申訴案,竟一夕之間受到關注,主要是美國司法部順應當時美國社會瀰漫反華勢力的氛圍,希望將此案擴大,藉著排華勢力,爭取打贏一場官司。於是美國政府決定就地區法院的這一裁決,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藉此掀起社會反華浪潮。
時任司法部副部長霍爾姆斯.康拉德(Holmes Conrad)代表政府,發起上訴至最高法院。康拉德認為,黃金德應受《排華法案》限制不得入境,且由於黃金德的父母是「中國人,為中國皇帝之臣民」,對中國皇帝絕對效忠,因此黃金德本人也應被視為「中國人,為中國皇帝之臣民」。
至於黃金德這方,聘請前助理司法部長哈布利.阿什頓(Hubley Ashton)、舊金山律師湯瑪斯.雷奧丹(Thomas Riordan)及麥斯威爾.埃瓦茨(Maxwell Evarts)等三名辯護律師。辯護律師的核心論點強調,黃金德應依法被承認為美國公民,理由在於黃金德在美國境內合法出生,並自出生之始,即持續受美國之主權與司法管轄。辯護方援引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之「公民權條款」,該條款明定:「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者,皆為美國公民,亦為其所居住之州之公民。」律師團強調,此一規範的立法本旨,係確立「屬地主義」原則,並未以種族、血統或民族來源作為限制性條件,故其適用範圍應普遍涵蓋所有符合出生地與受管轄雙要件之自然人。其次,辯護方並指出,若依政府立場將該條款解釋為僅適用於特定族群,則不僅違背憲法文字之平等保護精神,亦將動搖美國憲政秩序下公民身分之確定性,對國家法律體系及社會穩定造成深遠影響。更者,辯護方律師團亦認為,如果黃金德是美國公民,那麼國會通過的《排華法案》是針對中國移民,不適用於黃金德在美國出生的公民權疑慮。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持贊同意見審理的大法官以賀瑞斯.格雷(Horace Gray)為首,代表六位多數派的大法官表達意見,負責書寫判決文作出裁定,認定憲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的法律則是從屬的。既然有了憲法,就要按照憲法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認定,黃金德確實出生於美國管轄下的領土,為美國的出生公民,因他出生於美國領土之上,無論其父母為何種族或國籍。此案正式確立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出生地原則的具體解釋。自此一百二十多年來,凡是在美國出生者,不論其種族、階級或父母的移民身分,皆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至於出生在美國卻不歸屬美國法律管轄者,亦有明文限制:一、外國統治者或外交官所生子女。二、在外國船隻上所生子女,即使該船隻停靠在美國領海。三、外國侵略者在美國占領期間所生子女。四、原住民印第安人。他們在其「保留地」內生活,不受美國法律管轄。
然而,反對派的二名大法官──梅爾維爾.富勒(Melville Fuller)與約翰.哈倫(John Harlan)聯名撰寫了該案件的不同意見。他們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應該要承認「國際法」原則,美國公民權法律早在獨立戰爭勝利後,就已經與英國普通法分離,美國人放棄了英國國籍,拒絕再向大英帝國永久效忠,因此以「血統主義」原則,根據新生兒的父親判斷其國籍的做法,在美國獨立後的法律史上更為普遍。依此推延,以富勒為首的反對派大法官,其意見認為:「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受美國管轄」的文字,是代表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影響,因此外國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經過美國而出生的小孩,是不受美國管轄的。他們主張「小孩繼承其父之公民權」的法理學更適用於該案。同時指出華人的情況與黑奴不同:華人有特殊的文化傳統,因而他們無法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當時中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拒絕對中國皇帝效忠是死罪;另外,《排華法案》也使得境內的華人無法獲得公民權。築基以上,大法官富勒反對黃金德入境美國,也否認黃金德是美國公民。(四之三,摘自764號《傳記文學》)更多精彩內容請免費下載《翻爆》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