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2簡立欣/台北報導

管教學生新規模糊 教團籲說清楚

教育部修法挨批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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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2條引起基層學校譁然,全國教師會表示恐「窒礙難行」,圖為學生在上課。(本報資料照片)

近日教育部函頒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2條引起基層學校譁然:「學生若有異議,教師應立即調整或停止」、「不得於下課時管教」,全國教師會發新聞稿表示,輔導管教辦法恐「窒礙難行」,呼籲教育部「說清楚」。教育部回應表示只是給老師自我檢視的機會,若仍認為有必要,仍可繼續管教。有教師表示,這樣就合理多了,但教育部有點多此一舉,因為原先規定就是這樣。

新規定第15點第2項,「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全教會質疑條文不分青紅皂白,給學生權利去改變管教措施,且似乎認為老師的管教措施「一定都是錯的」。

 另新規定第22點第2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全教會質疑,教育部允許的管教很多無法在上課時間做,例如做完沒完成的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等;教育部對所謂「特殊情形」語焉不詳,哪位老師知道什麼是「特殊情形」?希望教育部把紅線畫清楚,讓教師知道管教的空間在哪。

教育部回應表示,本次內容修正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希望給予學生說明的機會,但教師經過充分衡酌管教措施的適切性後,仍可以基於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採取原定的管教措施;另教師若經權衡,只要符合比例原則,仍可在下課時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即所稱的「特殊情形」。